我在CN155网络游戏服务平台上购买商品,在所有资金交付后,呼叫以交易失败为名,经常进行收费业务,每次我都答应收款,经常进行收费业务,询问他们的行为是否欺骗消费者的权利

更新时间:2020-03-01 16:18:5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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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CN155网络游戏服务平台上购买商品,在所有资金交付后,呼叫以交易失败为名,经常进行收费业务,每次我都答应收款,经常进行收费业务,询问他们的行为是否欺骗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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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被欺骗要如何维权呢?
1、与商家协商解决
消费者在与商家发生争议的时候,要积极与商家进行沟通,解决问题。在日常中会遇到,吃饭吃出苍蝇、买衣服买到长短袖等现象,此时消费者可以提出赔偿金或退换货物等合理要求,与商家好好过沟通。
2、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
在与商家实在沟通不了的情况,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0-03-01 15: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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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 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2020-03-01 15: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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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家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而造成人身伤害,轻则皮肉之苦,重则残疾终身以至死亡,消费者可以要求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的经营者予以赔偿。其根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产品质量法》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消费者可以请求的具体赔偿范围是:


1、一般伤害赔偿:

①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费等。

②护理费,即受害人在医院遵医嘱由专人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费用。

③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损失的收入,如职工工资、奖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劳动收入。没有工资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农工的误工收入应以他们未受伤害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难。误工的工日应以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2、致人残疾的,除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

①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残疾后可能减少收入情况确定费用的标准;

②残疾人生活自助用具费,如假肢、轮椅等;

③生前抚养人、赡养人的生活费;

④残疾赔偿金。


3、致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下列费用:

①丧葬费,以当地一般丧葬所支费用的标准确定;

②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从事有酬工作的(外)祖父母、父母,不满16岁的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死者或不具有劳动能力或未从事有酬工作的,未满16岁的孙子女,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满16岁的弟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一般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为准,并且只是死者生前应负担部分。

③死亡赔偿金;

④抚恤金,指有工作的受害人死亡之后,由所在单位给其直系亲属的费用。

此外,消费者遭到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伤害程度。适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0-03-01 16: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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