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购买合同务必由刑事辩护律师出示或者由房产管理局出示,本人不可以出示吗?

更新时间:2020-03-04 19:52:4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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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购买合同务必由刑事辩护律师出示或者由房产管理局出示,本人不可以出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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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卖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3.质量要求;  
4.包装方式;  
5.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  
6.检验标准、时间、方法;  
7.结算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条款(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质量保证期等)  买卖合同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人。  买卖合同应当对买卖的标的物进行详细的描述,做到明确具体一目了然。  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卖方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合同中应当规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还有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支付价款等,卖方的义务还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相关单证和资料、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等。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买方的违约的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照约定提货、付款等,卖方的违约情形大致有毁约、未按期交货、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等。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
2020-03-04 19: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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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购房者不能不慎重看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
(2)明确注明房屋面积
(3)对交楼日期要有严谨、具体的规定
(4)明确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
(5)明确产权证发放到购房者手中的准确时间
(6)认真查核合同附件,注意房屋平面图与所购房屋是否一致
(7)约定设计变更时如何承担责任
(8)仔细研读补充条款的内容
2020-03-04 19: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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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020-03-04 19: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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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房屋买卖合同订立需要双方签名确认,但生活中有些为了自身利益,伪造他人签名,从而签订了违背一方当事人意愿的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伪造他人签名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于伪造的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本不知晓签合同事宜,那么该份合同并未达成合意,因此该份房屋买卖合同也并没有成立。但是,如果在后边不知晓的一方对房屋买卖合同追认的除外。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伪造他人签名的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情形,这种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合同法的立法一直宗旨注重契约精神,要达成契约,必须双方达成合意才行,如果该合同未达成合意,则该合同未成立。   所以,伪造他人签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合同一方的不知情,因此并没有达成合同合意,房屋买卖合同也因此无效。
2020-03-04 19: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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