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下??农村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里面写的家庭成员名单??可不可以理解为土地的所有权只是归这证书上的几个成员所有??如果涉及到征地,户主死亡的??征收索赔 该怎么分配

更新时间:2020-04-13 14:55:1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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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农村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里面写的家庭成员名单??可不可以理解为土地的所有权只是归这证书上的几个成员所有??如果涉及到征地,户主死亡的??征收索赔 该怎么分配咨询一下??农村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里面写的家庭成员名单??可不可以理解为土地的所有权只是归这证书上的几个成员所有??如果涉及到征地,户主死亡的??征收索赔 该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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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登记的户主,负责家庭户籍的登记申报等手续,户主死亡,需要变更户主。如果是户主死亡的话就要带着医院的死亡证明书和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和死者的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即可;如果是其他原因变更户主也要从居委会开具证明,写清理由,户主个人提交申请,携带身份证及户口本。
2020-04-13 14: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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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指由于对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夺式经营、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土、采矿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耕作层等严重破坏耕种条件的情况,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损害。发包方一旦发现承包方有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情况的行为时,有权制止承包方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第2项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020-04-13 14: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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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指得就是“《土地经营权使用证》记录的地块儿、亩数”,对这部分原则上是不许再调整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2020-04-13 14: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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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2020-04-13 14: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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