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是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五年租赁合同,租金数额为一年付款,价格不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乙方认为年终租金交付对甲方不具约束力,特别是担心甲方一年终未付款,请看这是否无效合同。

更新时间:2020-03-06 14:35:0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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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是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五年租赁合同,租金数额为一年付款,价格不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乙方认为年终租金交付对甲方不具约束力,特别是担心甲方一年终未付款,请看这是否无效合同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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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增:按上一年度所实缴的租金金额来增加10%。
增加:按第一年度所实缴的租金金额来增加10%。
知足吧,一般很多都不会写百分比的,就是随行就市。感觉甲方很人道的。
谁起草的合同谁有利,永远遵循这一条。
2020-03-06 14:19:30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58724人 ·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在赠与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前(动产交付前,不动产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除外:
1〕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
2〕道德义务性质的;
3〕公证的。
二、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生效合同无效可变更、撤销合同合同效力纠纷效力待定合同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4、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特别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特别注意: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6、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案例:因赠与人行为能力欠缺而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1、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丈夫育有一子一女,丈夫多年前已去世,现张女士名下有个人住房一套。
2004年,张女士患脑血管病及脑栓塞等疾病。2005年2月份,张女士与女儿张甲签署赠与合同一份,表示将名下房屋赠与女儿张甲,并办理了赠与公证,同年6月,张甲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09年8月,张女士去世。张女士的儿子张乙在张女士去世后对该赠与合同提出异议,并表示,张女士在2006年的时候即被法院判决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且在案件审理期间经过司法鉴定也被确认“于2005年全年为限制行为能力”,因此张女士与张甲所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
2、审理判决:
法院认为,张女士在2005全年期间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2005年全年范围内,张女士可以进行与她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张女士与张甲签署《赠与合同》及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民事行为,均已超出张女士当时的精神健康状况可适应的民事活动范围,故张女士独立实施的上述民事行为无效,其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3、法官释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但在法定范围之外,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两种合同是有效的,一种是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所订立的合同,另一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本案中,张女士与张甲订立赠与合同超出了其当时的精神健康状况可适应的民事活动范围,对张女士而言,该合同也非纯获利益合同,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张女士监护人的追认方能有效。
但本案中,张女士生前并无明确的监护人,因此,张女士与张甲所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2020-03-06 14: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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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2020-03-06 14: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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