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他支付了各项医疗费用,但是公司已经在他提出辞职后给他停止了工伤保险,如果有员工受伤了

更新时间:2018-08-28 20:06:13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我想问一下,现在公司有一个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了工伤,公司给他支付了各项医疗费用,然后他提出了辞职,辞职后此人到劳动局提出了仲裁让我们单位赔偿伤残补助金和其他的钱,但是公司已经在他提出辞职后给他停止了工伤保险,那么我想问一下,保险公司还赔偿这个钱吗?而且我上次听人家说,如果有员工受伤了,如果没评级,那么工伤保险就可以给停止,但是如果定级了,就要一直给交着,知道评级完毕要回赔偿之后在停止给本人缴纳,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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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8-08-28 19: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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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可享受医疗待遇有哪些?

遭受到工伤伤害的员工可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条例第
29、31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工伤职工到规定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从基金中支付。


2、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该期期满后,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继续享受
1、2项的工伤医疗待遇。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办法办理。

2018-08-28 19: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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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工伤的,按工伤理赔!赔偿的基本程序是: 首先要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计算赔偿数额——要求赔付[交过社保的由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赔付,没交保险的由企业全额支付]。不成,申请工伤赔偿纠纷仲裁维权! 工伤待遇原则规定:
1、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伤残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根据需要]);
3、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致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承担]到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外!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为六个月本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每增加一级增加二个月工资,一级为二十四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各为:5级30个月工资(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级25个月工资,7级10个月,8级7个月,9级4个月,10级2个月工资。
2018-08-28 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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