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学生由于在校园里受了老师的伤,经常头痛、胸闷、吓得上两颗大牙都在咳嗽,两颗大牙被咬牙固定了三个多月,医生要求吃流质食物,但车的危险是全危险的,事故者是全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学校和老师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更新时间:2020-02-12 20:43:18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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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学生由于在校园里受了老师的伤,经常头痛、胸闷、吓得上两颗大牙都在咳嗽,两颗大牙被咬牙固定了三个多月,医生要求吃流质食物,但车的危险是全危险的,事故者是全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学校和老师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学生的初二学生由于在校园里受了老师的伤,经常头痛、胸闷、吓得上两颗大牙都在咳嗽,两颗大牙被咬牙固定了三个多月,医生要求吃流质食物,但车的危险是全危险的,事故者是全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学校和老师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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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营养费的标准如下: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020-02-12 2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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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索要精神损失费的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020-02-12 20: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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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赔偿,对此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求无法律支持。
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020-02-12 20: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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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因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2020-02-12 20: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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