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农田从包产到如今一直我种,但他户籍迁往城内很多年,农田经营承包所有权证因为我有,他没送当时分地时与我的农田分一起了,如今他要想我不会给行吗。

更新时间:2020-02-14 20:35:30人浏览
问题描述:
别人农田从包产到如今一直我种,但他户籍迁往城内很多年,农田经营承包所有权证因为我有,他没送当时分地时与我的农田分一起了,如今他要想我不会给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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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


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主要是继承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020-02-14 20: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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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按其争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三类:
一、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头约定该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双方当事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关系依法不成立或应认定口头约定无效。
二、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加之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往往未报发包方备案,由此,实践中出现发包方或互换一方当事人仅以土地流转未报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纠纷案件。
三、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的纠纷案件
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纠纷中,土地流转未约定期限案件的处理,因其流转的方式不同,具体合同期限的认定也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一,承包土地采取转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实践中争议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可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
其二,承包土地采取互换方式流转未约定流转期限的,解释未作相应规定
2020-02-14 2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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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2、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2020-02-14 20: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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