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领导说过了24小时不能报工伤。1.医药费是谁来承担?2.我现在还可以申报工伤么?可否有期限?
更新时间:2018-08-27 19:24:02人浏览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在职职工 ,在2010年6月20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 工作时 跌倒 碰伤头部 。晕迷两个小时,失语两个小时,诊断为脑震荡,单位领导说过了24小时不能报工伤。我现在很纠结,因为害怕有后遗症(因为现在就是随机的头晕恶心呕吐),怕以后得不到缓解,另外记忆力,视力明显下降。我想请教各位老师几个问题:1.医药费是谁来承担?2.我现在还可以申报工伤么?3.如可申报我应该怎么办?4.听说还要工伤等级,我这种情况能评上等级么?5.如果评上级或是评不上级将会怎么样?6.工作单位应该负担什么责任及义务?7.如果真的有我所担心的后遗证发生会怎么样?8.如果所在车间为了不让我报工作而和我签定协议,在今后可以做为我报工伤的凭证么?如果可以的话,可否有期限?现在只想这么多,希望哪位老师看到能给个建议,我也不太会说话,只能说是非常的感谢。现在很迷惘无助,唉……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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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伤需要什么材料?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法律温馨提示
职工申报工伤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是否存在劳动工伤(劳动者认为是工伤的,有提供这方面证据的义务,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证据);
2、是否为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单位负责举证,提供相应的证据);
3、有关证明文件的取得:
第一点,交通事故伤害的证明,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出具;
第二点,暴力伤害的证明,由公安刑事管理部门或治安管理部门出具;
第三点,见义勇为的证明,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
第四点,职工下落不明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司法裁定书。
第五点,不予出具证明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18-08-27 19: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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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需要根据工伤流程进行处理:
1、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2、申请工伤认定,由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员工治疗完毕或者达到一定医疗期之后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判定伤残等级。
4、待遇审核,员工或者单位根据医院的治疗发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想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下发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以及伤残补助费用。
5、如果员工需要解除劳动关系,有伤残员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2、申请工伤认定,由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员工治疗完毕或者达到一定医疗期之后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判定伤残等级。
4、待遇审核,员工或者单位根据医院的治疗发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想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下发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以及伤残补助费用。
5、如果员工需要解除劳动关系,有伤残员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8-08-27 19: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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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工伤申报,用人单位不进行申报的,劳动者自己或其近亲属可以亲自到有关部门进行申报
2018-08-27 19: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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