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于2009年8月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未做任何财产分割,离婚后我们常有不愉快的联络

更新时间:2018-08-27 09:21:27人浏览
问题描述:
首先我是女士,我与X某在2008-10月在交友网站上相识并于同年12月领取结婚证(值得一提的是他在交友网站上的注册信息全部为虚构),其后他以生意失败为由分两次从我这里借走25万元,后因种种原因导致我俩的婚姻关系无法继续,并于2009年8月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未做任何财产分割,只是他在离婚协议内注明欠我25万,并于一年后还清,也就是会在2010年8月还清,离婚后我们常有不愉快的联络,他多次表示一分钱不可能还给我,目前在他名下只有一处房产,并未付清全款,处于银行按揭状态,近日他又表示要卖掉此处房产并换掉手机号码让我永远无法找到他,欠款到期后就算我想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也拿他没有办法(另外,实际上他现在实际上是有足够还清我欠款的能力.).请问像这种情况,我真的拿他没有办法吗??只能眼睁睁的看着钱这样被他骗走吗?期待回复,谢谢!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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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a,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b,父亲的个人财产; c,你的产权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 a,夫妻共同财产; b,夫妻共同财产;
三、 你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女方,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女方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女方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四、 一般不会。子女抚养的裁判另有依据。
2018-08-27 09: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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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2018-08-27 09: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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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婚姻共同财产一般以结婚为时间点,结婚登记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2018-08-27 09: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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