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卖掉我的旧房子,买一套新房子,但是请问郴州的二手房是什么,谢谢。
更新时间:2020-01-30 07:28:3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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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第一,中介,买家,卖家都签有一份收款(付款)协议,然后中介方手持买家付款协议到银行过账给卖方,卖方如果收到款,中介方会将三方收款(付款)协议交给买方。第二,三方(包括中介)到房管局,在中介方帮助下,提交房管局过户资料,然后买家与卖家正式过名手续。
第三,过户水电费(中介协助)第四。正常情况下45天可拿到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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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30 07: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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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小产权房具有风险,购买需谨慎,具体分析如下:
(1)“小产权”的房屋没有产权保障,购房者不具有对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小产权房没有国家的产权证书,不能像大产权的房子一样抵押、流转。
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购房人将很难得到相应的补偿。
(3)双方签订的的购房合同不是法律认可的正式购房合同,如果房产出现纠纷,缺少法律支持,难以得到与其他正式购房合同一样的保护。
(4)购买小产权房无法办理贷款,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加大了购房人的资金压力。
(5)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过程中缺少监管,其质量问题比一般的商品房要严重。
(1)“小产权”的房屋没有产权保障,购房者不具有对房屋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小产权房没有国家的产权证书,不能像大产权的房子一样抵押、流转。
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购房人将很难得到相应的补偿。
(3)双方签订的的购房合同不是法律认可的正式购房合同,如果房产出现纠纷,缺少法律支持,难以得到与其他正式购房合同一样的保护。
(4)购买小产权房无法办理贷款,只能一次性或分期付款,加大了购房人的资金压力。
(5)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过程中缺少监管,其质量问题比一般的商品房要严重。
2020-01-30 07: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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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产权过户登记不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原因如下:
(1)二手房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同样具有双务、有偿、诺成的性质。按照民法理论,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是以转移不动产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该合同只要具备书面形式、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则有效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因此,不动产物权变动仅是不动产变动债权合同的履行效力所致,不动产物权过户登记也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既然过户登记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则在本质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判断,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登记过户行为就是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肯定。 登记行为的发生,是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即买受人基于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才获得请求出卖方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权利,出卖人才相应地负有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义务。登记是这一对权利义务相互运动的结果。若登记前,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则登记本身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3)登记的公示作用不能决定合同的效力。 房屋进行统一登记过户,体现了国家为社会利益而对房屋产权的流转进行干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契约自由,倘若把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则势必使登记审查变成对双方可否签订买卖合同及签订后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房管部门的职权。
(4)将登记作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实践中将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 由于二手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后、产权过户前尚未成立和生效,导致出卖人基于自身利益而一房多卖,或者待房价上涨,故意不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合同形同虚设,这将不利于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也难以适用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二手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
(1)二手房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同样具有双务、有偿、诺成的性质。按照民法理论,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是以转移不动产物权为内容的债权合同,该合同只要具备书面形式、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则有效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因此,不动产物权变动仅是不动产变动债权合同的履行效力所致,不动产物权过户登记也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既然过户登记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则在本质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判断,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登记过户行为就是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的肯定。 登记行为的发生,是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即买受人基于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才获得请求出卖方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权利,出卖人才相应地负有协助履行登记行为的义务。登记是这一对权利义务相互运动的结果。若登记前,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则登记本身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了。
(3)登记的公示作用不能决定合同的效力。 房屋进行统一登记过户,体现了国家为社会利益而对房屋产权的流转进行干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契约自由,倘若把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则势必使登记审查变成对双方可否签订买卖合同及签订后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确认,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房管部门的职权。
(4)将登记作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实践中将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 由于二手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后、产权过户前尚未成立和生效,导致出卖人基于自身利益而一房多卖,或者待房价上涨,故意不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合同形同虚设,这将不利于对无过错方利益的保护,也难以适用于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二手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
2020-01-30 07: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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