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这个小区以前没有那个停车位的地面现在物业把它变更成那个停车位收费可以吗?

更新时间:2020-02-04 14:23:0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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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这个小区以前没有那个停车位的地面现在物业把它变更成那个停车位收费可以吗?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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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起诉处理,
1、民事起诉书。(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都须原告签字或盖章)
2、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法定(指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6、被告为单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起诉个人的,有些法庭要求补充被告身份信息)
注:以上材料都得用A4的纸
2020-02-04 1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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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小区停车位费用问题:
1、按法律规定说:如果空地没有在建筑设计图上标注为开发商所有,就应是业主的公共用地,公共用地如何使用,应由小区业务共同决定,物业是无权划分后、反而出售给业主、收业主的费用的。
2、但现实中总有开发商这样做,如果小区业主不反对,大概也没人管,民事侵权,不告不理的。
2020-02-04 1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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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如果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自行协商制定收费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双过半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费项目构成
  
(一)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二)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三)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四)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五)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六)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七)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八)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九)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十)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十一)节日装饰的费用;
  
(十二)管理者酬金;
  
(十三)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十四)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十五)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2020-02-04 14: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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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位物权到底该归谁?如果有权出售或者出租,那事先它的产权就是清晰的,这时它的所有权是归开发商的。
也有些个别情况,业主在买房的时候公摊面积可能已包括了车库车位的公摊,如果能拿出这部分的书面证据,那这部分所有权肯定是归业主所有。
国家的物权法和很多地方法规都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些开发商以为按照法律的规定书面通知了业主,且在有关的地方进行了公示,就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并可以把车库车位卖给小区外的人。
2020-02-04 1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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