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终结裁定书已经下达并在报纸上公告)已经债权人并不知情)已知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是自收到破产终结裁定书之日起计算还是自报纸公告之日起计算。

更新时间:2018-08-26 16:13:01人浏览
问题描述:
破产终结裁定书已经下达并在报纸上公告)已经债权人并不知情),终结裁定书在一年后才送达给已知债权人,已知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是自收到破产终结裁定书之日起计算还是自报纸公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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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程序终结的概念。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归于结束。破产程序的终结,可能意味着破产程序预期目标的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  
2.根据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或条文本意,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第94条);  
(2)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第98条);  
(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第108条);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第43条);  
(5)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第120条第1款);  
(6)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第120条第2款)。  
3.破产程序终结的种类。  以上六种事由中,前三种发生于破产宣告前,第四种可以发生在破产程序期间的任何时候,最后两种发生于破产宣告后。其中,依前三种事由终结破产程序的,除和解协议规定企业自愿解散的外,债务人的法律人格不消灭,因而无须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依后三种事由终结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法律人格消灭,因而必须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所以,破产程序终结可以分为两类:维持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和消灭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
2018-08-26 16: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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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债权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可以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破产时,在申报债权时,两种不同的保证在做法上有所区别。由于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均有责任份额,因此,各保证人可以独自就其份额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各共同保证人之间没有利益的冲突。
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都有责任对全部债权承担清偿义务,各保证人也就都有权以全部债权额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考虑到各保证人都申报债权,会出现利益冲突,也不利于人民法院登记工作的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以一个主体申报债权,行使追偿权,但不意味着最先申报债权的保证人有受偿权。最先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只是作为所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的代表人,对于破产程序中所受的清偿。
各保证人将平均分配。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人民法院将要发出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受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通知后1个月内,未受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因此,债权人会得到债务人破产的情况,应当加入到破产程序中,主张自己的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就未能从破产程序获清偿的部分债权要求保证人履行。

在债权人有保证人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发生破产而债权人又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主张破产分配的权利,那么按照保证合同的规定,保证人肯定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需要法律给予保证人一定的救济措施,以保护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根据担保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如果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保证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参加对债务人的破产分配,预先行使其追偿权,以保护其利益。
如果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通知保证人,则使保证人本来可以从破产程序中获得的部分清偿未能获得,本应减少的义务未能减少,并且保证人以通过加入破产程序预先行使的追偿权也不能实现。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权就可能从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要求保证人履行,即保证人在该债权于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还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是否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
法律为了避免保证人于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够实现追偿权,特别规定了追偿权预先行使制度。我国《担保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2018-08-26 16: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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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范围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2018-08-26 16: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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