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是2002年元月,却不给我房产的一半和任何赔偿,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时间来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

更新时间:2018-08-26 13:44:41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们结婚证日期是2001年5月,房产证日期是2002年11月,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是2002年元月,但购房合同中关于付款一条约定的是在2001年3月18日把房款一次付清(之所以交钱时间在签合同日期之前是因为当时开发商手续不全无法办手续)。具体交钱时间我也记不清了,因为当时是丈夫一手办的我没参与,但正式的购房发票之类的都是2002年一月份,我只知道当时是分3次交的全款,开发商是否每次给开收据了,这个我不清楚(丈夫的口气很硬,好像有什么证据之类的,房款也是他父母全额出的),所有有关的手续及房产证均是写的他一人的名字,当时他父母从未在口头和文字方面声明此房产只赠与我丈夫一人。现在他要离婚,却不给我房产的一半和任何赔偿,我现在无业有有病,生活十分困难,他近几年对我不管不问,我们已形成事实分居已达5年,我想咨询下,像我目前的情况,此房产是否应该分我一半?我咨询了当地的律师,解释说是属于个人财产!法律上有相关解释没?到底是以购房交钱时间、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时间来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有哪位律师有相似案例,如果有,结果如何?想参考下,多谢了!(现在很迷茫)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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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注意:   
(1)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2)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调解不成时,再进行判决。   
(3)明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A、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B、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C、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E、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F、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18-08-26 13: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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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1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依照该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购买自住房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房屋的,该房屋都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8-08-26 13: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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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以婚后个人财产为例,婚后财产—法律规定属于个人的财产:
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018-08-26 13: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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