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胸痛持续至输液完,20分左右患者输液完来到医生办公室,是不是一个严重的医疗事故?

更新时间:2018-08-26 12:05:10人浏览
问题描述:
49岁男,于10月11日晚11时许因腹部疼痛3小时至医院就诊,当时神志清楚,步行来院。并告知医生患者曾有\\\"高血压、脑溢血、中风\\\"病史,接诊医生在没有测量血压、做相关神经系统检查的情况下,给患者开出小便常规、血常规检查单,未做B超,(患者家瞩强烈要求头颅CT检查,医生因CT室晚上没人上班为由拒绝),做出“泌尿系结石”的诊断,并开药(黄体酮针20mg,肌注、5%GS 250ml+654-2 10mg静脉滴注、NS 250ml+安曲南针 1.0静脉滴注),患者在输完第一瓶液体时诉胸痛、胸闷不适,告知医生,医生未做任何体检及相关检查,患者胸痛持续至输液完,3:20分左右患者输液完来到医生办公室,医生问腰还痛吗?患者说疼痛比前稍有好转,但仍难以忍受,要求继续治疗,遭到医生拒绝,就在此时患者开始出现行走不稳,伴神志逐渐不清,呼之不应,急抬至床上,此时医生才用监护仪测量血压,血压126/97mmHg,做头颅CT(不知道这时候怎么有医生上班了),CT示脑溢血,说患者病情危重需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我想请问这是不是一个严重的医疗事故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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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2018-08-26 11: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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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8-08-26 11: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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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向当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2018-08-26 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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