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心血管基本病,但从没犯过病,上班时间突然冒出吸气心率骤停,但救治回来了,这能算工伤事故呢

更新时间:2020-01-18 08:35:0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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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心血管基本病,但从没犯过病,上班时间突然冒出吸气心率骤停,但救治回来了,这能算工伤事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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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六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 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因此在上下班过程中,如果属于上述情况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2020-01-18 08: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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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去值夜班途中受伤算不算工伤,  职工去值夜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都属于工伤。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 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020-01-18 08: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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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020-01-18 0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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