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我帮盆友做的借款贷款担保??可是如今还贷时间来到??盆友却看不到了踪迹??我该怎么做
更新时间:2020-01-22 09:25:2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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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我帮盆友做的借款贷款担保??可是如今还贷时间来到??盆友却看不到了踪迹??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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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5、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 ①、出借人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②、若仅仅根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已经偿还了借款,则应该提供相应还钱的证据证明。 ③、若仅仅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则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 ④、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
已帮助126126人 · 响应时间 平均1分钟内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5、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 ①、出借人起诉时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②、若仅仅根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已经偿还了借款,则应该提供相应还钱的证据证明。 ③、若仅仅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则应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 ④、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
2020-01-22 08: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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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逾期不还款,担保人该承担什么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020-01-22 09: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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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020-01-22 09: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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