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外处决期间发生的事情现在已经在监狱外处决了。公安拘留会增加缓刑吗?

更新时间:2020-01-12 16:14:0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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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外处决期间发生的事情现在已经在监狱外处决了。公安拘留会增加缓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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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020-01-12 15: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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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人民法院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
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2020-01-12 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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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一、条文释义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强制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关押在专门的处所,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国家尤其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公安部历来十分重视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的权益,在办案中充分考虑他们的特殊情况,予以特别保护。例如,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发[1995]17号)第2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第25条规定:“案件办理终结,应当对案情进行全面的分析,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从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出发,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处理,应当比照成年人违法犯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7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处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第28条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1条直接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一)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七十周岁以上的;
(三)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本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按照本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为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③70周岁以上的;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对于前三种情形比较容易区分,但对于最后一种情形可能产生理解上的分歧。  有人提出,为什么不直接规定“不决定行政拘留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本法第三章有些条款仅规定了行政拘留处罚,如果本条规定“不决定行政拘留处罚”,那么对有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无法给予处罚,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例如,本法第3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与“不决定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前者虽然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不执行,但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本身是从法律上对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否定,而且公安机关可以据此确定行为人有了违法经历,此后行为人再次实施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后者则没有从法律上对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否定,公安机关也不能据此确定行为人有了违法经历。  
二、实务问题  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吗?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1条的规定,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违法行为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在起草过程中,也有人提出,对于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应当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般来说,如果行政拘留所关押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人,会增加行政拘留所的经济负担,如要为其治疗疾病等,使本来就经费不足的行政拘留所雪上加霜。同时,如果管理不科学、不严格,特别是将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人与其他人混关混押,还会导致其他人染上严重传染性疾病,影响行政拘留所的安全。但是,如果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那么他们在社会上不仅有可能将病传染给他人,而且一旦他们知道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就会更加有恃无恐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本条并未规定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在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人执行行政拘留时,应当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单独设置关押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人特别是艾滋病病人的行政拘留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则可以在现有的行政拘留所里设置专门区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也可以采用“分片”的形式,在片内选择一个行政拘留所,单独设置关押片内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人,或者设置专门区域收押片内违法犯罪的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人,进行集中监管。各省、自治区公安机关还可以地(市、州、盟)为单位,在地(市)级行政拘留所设置一个专门区域,收押本地区违法犯罪的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人。
2020-01-12 16: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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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行政违法行为,按照法律应当被拘留的,会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而最常见的行政拘留的产生往往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通常称治安拘留。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20-01-12 16: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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