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患者在医院迷路时会自杀。他们在开放式病房住院。医院有多少职责
更新时间:2020-01-09 16:27:1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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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患者在医院迷路时会自杀。他们在开放式病房住院。医院有多少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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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看,医院对患者有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安全的服务环境,以保障患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
这就要求医疗机构要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环境,避免患者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遭受不必要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都对此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医院属于提供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经营机构,对患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当然,医院所要承担的这种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并非毫无限制,而是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指:主观上要有所预见,客观上要做出一定的防范行为。
例如,医院候诊大厅的地面比较湿滑,应该能够预见得到,地面湿滑有可能导致患者摔倒,需要在醒目的地方,提示患者注意安全,或者让患者绕道经过。如果医院没有做出这样的提示,导致患者摔伤造成人身损害,我们有理由认定,医院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就要求医疗机构要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环境,避免患者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遭受不必要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都对此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医院属于提供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经营机构,对患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当然,医院所要承担的这种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并非毫无限制,而是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指:主观上要有所预见,客观上要做出一定的防范行为。
例如,医院候诊大厅的地面比较湿滑,应该能够预见得到,地面湿滑有可能导致患者摔倒,需要在醒目的地方,提示患者注意安全,或者让患者绕道经过。如果医院没有做出这样的提示,导致患者摔伤造成人身损害,我们有理由认定,医院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0-01-09 15: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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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导致他人死亡怎么办?
一、刑事责任:
1、如果自杀者未死,则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2、如果自杀者已死,免去了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民事责任:
1、需要对他人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刑事责任:
1、如果自杀者未死,则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2、如果自杀者已死,免去了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民事责任:
1、需要对他人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0-01-09 1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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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20-01-09 16: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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