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6个月内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能免债吗

更新时间:2018-06-23 12:22:2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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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6个月内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能免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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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有下述三个方面的要求: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细致、深入的审查,尽最大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瑕疵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首先需要确认的就是,该证人是否确系法院所传唤的证人,而这就需要该证人证明自己的身份。同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即法庭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告知出庭证人应当诚实作证,这是法律的内在要求。证人作伪证不但会损害某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阻碍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导致错判、误判,降低司法权威。因此,为了督促证人诚实作证,法律对于作伪证设定了相应的不利后果。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第1款第
(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应将以上内容告知该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4.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询问证人不允许其他证人在场的理由与上述理由大致相同,即为了保证证言的可信度,避免证人在不正当的引导和压力之下改变自己的证言。
2018-06-23 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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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债权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可以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破产时,在申报债权时,两种不同的保证在做法上有所区别。由于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均有责任份额,因此,各保证人可以独自就其份额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各共同保证人之间没有利益的冲突。
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都有责任对全部债权承担清偿义务,各保证人也就都有权以全部债权额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考虑到各保证人都申报债权,会出现利益冲突,也不利于人民法院登记工作的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以一个主体申报债权,行使追偿权,但不意味着最先申报债权的保证人有受偿权。最先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只是作为所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的代表人,对于破产程序中所受的清偿。
各保证人将平均分配。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人民法院将要发出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受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通知后1个月内,未受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因此,债权人会得到债务人破产的情况,应当加入到破产程序中,主张自己的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就未能从破产程序获清偿的部分债权要求保证人履行。

在债权人有保证人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发生破产而债权人又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主张破产分配的权利,那么按照保证合同的规定,保证人肯定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需要法律给予保证人一定的救济措施,以保护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根据担保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如果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保证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参加对债务人的破产分配,预先行使其追偿权,以保护其利益。
如果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通知保证人,则使保证人本来可以从破产程序中获得的部分清偿未能获得,本应减少的义务未能减少,并且保证人以通过加入破产程序预先行使的追偿权也不能实现。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无权就可能从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的部分,要求保证人履行,即保证人在该债权于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还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是否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

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
法律为了避免保证人于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够实现追偿权,特别规定了追偿权预先行使制度。我国《担保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2018-06-23 12: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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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就是为别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说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不能还债,才轮到你(保证人)替他还债,并且你也只还债务人不能还的那一部分,债权人不先起诉债务人是不能向您要钱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直接来找你(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你还了钱后可以向债务人追索你替他还的部分。 注意:合同中必须约定好是一般保证 还是 连带保证,如果没约定 或 约定不明,《担保法》上推定为连带保证,于你(保证人)很不利。
2018-06-23 12: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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