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帮助别人借钱买车时,我就是这辆车的主人。后果是什么?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我有多少责任?
1、受害人死亡的
(1)城镇居民为: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被抚养人抚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2)农村居民为:
未成年人:扶养费=(市公布)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8-N)(N<18)÷扶养义务人人数。
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扶养费=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
2、受害人伤残的,上述公式
(1)、
(2)再乘以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至直10级10%计算)
3、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范围。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4、赔偿总额的限制。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扶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实际扶养,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裁判前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支持。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6、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或者造成死亡的,被扶养人还是胎儿,在他出生以后,也应该赔偿。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不享有被扶养的权利。但是胎儿在出生之前,已经事实上存在了,并且终究要出生成为一个活体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儿孕育过程中,作为胎儿的扶养人被致死,其出生后应有行使扶养损害赔偿权。
重大的交通事故,很可能造成人员死亡,一些幸存者也难免落下一些残疾。这对其以后的生活都会有影响。根据受害者,所评定出的伤残等级,再参考当地的生活水平,给付其子女的抚养费。伤残越重,给的钱越多。
办理步骤:
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签订合同。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调查、审批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视情况办理相关公证、抵押登记手续等;
发放贷款。经银行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所有手续后,银行按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汽车经销商的账户;
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
(1)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
(2)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
一、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与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七)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车辆因自身原因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二)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三)机动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四)机动车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同等责任:
(一)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二)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五)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九)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十一)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十二)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十三)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四)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五)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十六)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十七)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
(十八)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十九)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十)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
(二十一)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
(二十二)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二十三)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二十四)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二十五)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
(二十六)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十七)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二十八)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二十九)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三十)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三十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三十三)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三十四)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三十五)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六)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三十七)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