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工人突然被解雇,工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19-12-16 14:59:5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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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工人突然被解雇,工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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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的目的是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以健康的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知识的汇总,供仅广大劳动者参考。  就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及社会活动期间也应当有权利取得工资。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4)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8)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安全。  
(3)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1)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  
(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4)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  
(1)在延长工作时间内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获得补休的,应获得不低于平时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资应不低于平时工资的300%。
2019-12-16 14: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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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有学者将劳务合同定义为:"劳务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协议。
"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劳务(活劳动服务)侧重的不同,可以把广义的劳务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合同。
有学者将该类劳务合同内容概括为以下诸多方面: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送(输)、旅游、演出、雇佣、银行转帐结算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另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承揽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广义的劳务合同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整,且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2019-12-16 14: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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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劳务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搜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9-12-16 14: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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