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问一下义乌市乡村集体用地新建的花园洋房能够交易吗

更新时间:2019-12-02 02:57:2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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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义乌市乡村集体用地新建的花园洋房能够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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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必然导致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就成为一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合同。依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此类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因此要实现此类合同的目的,就必须使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所有权与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却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此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由此就可以得出此类合同无效的结论。  
2、由于合同标的不能而无效。除合法要件外,契约的标的可能、确定或可确定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所谓标的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权利或债务人的义务在客观上有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如果标的无法实现,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在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买受人交付价金、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房产管理部门只办理城市国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权属证书,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无法按照约定进行所有权的移转,因为依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以法定登记机关的物权移转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变更物权归属始终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这类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这是一种债务人即使愿意履行也不能履行的状态。基于这一原因,也可以确定此类合同无效。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程序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对拆迁人如何进行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具体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用地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成为合法的拆迁人;  
2、拆迁人向区、县房管局递交拆迁实施方案并经批准,其中,拆迁方案中必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期限,委托拆迁和评估等内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基本情况,补偿安置方式及其主要内容,拆迁补助办法以及其他应当在拆迁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内容;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应当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4、经协议或国土局裁决后,拆迁人按照方案和协议实施拆迁及补偿安置事宜。
2019-12-02 02: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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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019-12-02 02: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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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双方虽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和《征地协议》,但是按照上述法律条文,显然也是违法的。因此,这个买卖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朱大与徐某、朱大与常某之间的征地协议无效。  
4、《民法通则》第58条中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019-12-02 02: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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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双方虽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和《征地协议》,但是按照上述法律条文,显然也是违法的。因此,这个买卖行为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朱大与徐某、朱大与常某之间的征地协议无效。  
4、《民法通则》第58条中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019-12-02 02: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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