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你好,向您求教一个难题,我觉得将我如今的房屋卖出,这套房屋那时候是按揭贷款的,做得商代,也就是我的首套,但卖出之后能够重新买吗?如今重新买必须隔是多少時间才行?并且能否公积金买房买?B
更新时间:2019-11-26 13:55:59人浏览
问题描述:
A,你好,向您求教一个难题,我觉得将我如今的房屋卖出,这套房屋那时候是按揭贷款的,做得商代,也就是我的首套,但卖出之后能够重新买吗?如今重新买必须隔是多少時间才行?并且能否公积金买房买?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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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可见,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目的条件:为了共同生活。
二、关于房屋
按揭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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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可见,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目的条件:为了共同生活。
二、关于房屋
按揭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019-11-26 13: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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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识卖家的话可以不通过中介,就不会产生中介佣金等费用。公积金贷款的话直接找银行就可以了,但有的银行没有公积金贷款业务。一般银行有公积金贷款,但通常所说的公积金贷款不单纯是公积金贷款,而是公积金与商业贷款的组合。
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但是有贷款限额。商业贷款部利率根据你是第几次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公积金贷款需要当地公积金中心审批。
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但是有贷款限额。商业贷款部利率根据你是第几次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公积金贷款需要当地公积金中心审批。
2019-11-26 13: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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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租赁权虽然是债权,但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兼顾经济上保护弱者,该权利被物权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变动。因此房主在租赁期内有权出卖房屋,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租人有权基于租赁合同继续使用,直至租赁期届满为止,其对于房屋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影响,此即法律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构成要件如下:
1、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新所有权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权人而成为新的出租人。
2、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变动原因不仅包括买卖,也可以包括赠与、继承等。在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场合,租赁合同继续存在,除非承租人有终止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的内容除主体变更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时《合同法》第23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适用于所有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外,租赁期限也有一定限制。《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3款,“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因此若未约定租期,房主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搬迁。
1、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新所有权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权人而成为新的出租人。
2、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变动原因不仅包括买卖,也可以包括赠与、继承等。在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场合,租赁合同继续存在,除非承租人有终止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的内容除主体变更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时《合同法》第23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适用于所有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外,租赁期限也有一定限制。《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3款,“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因此若未约定租期,房主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搬迁。
2019-11-26 13: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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