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夫妻的共同房地产。 一方没有交给别人吗?

更新时间:2019-11-21 00:11:3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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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夫妻的共同房地产。 一方没有交给别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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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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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费用以及流程如下:  
1、工本费:居民住宅每套80元,如有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2、契税——
1.5%(非普通住宅3%)  
3、印花税——
0.1%  
4、营业税——如果房产证下发不满两年的,需要交纳成交价格
5.5%的营业税。已经满两年的普通住宅免交,非普通住宅缴纳出售价格与购买价格差额部分
5.5%的营业税。  
二、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三、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2019-11-20 23: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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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的共同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019-11-21 0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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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等的规定,结合法律实务和生活实践,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2019-11-21 00: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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