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个人社保,就包含买来生育险吗?
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委托律师进行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
一、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女职工生育、流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产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发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挂钩。
二、生育医疗费: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女职工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特别提醒的是,生育保险金支付是有前置条件的。 另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才能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男职工配偶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一年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夫妇双方在本市居住地、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本市户籍参保人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部门提供,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的证明由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提供);
(3)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同时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可不提供);
C.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产妇或婴儿死亡:
《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
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男配偶假期工资:
A.《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B.《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A.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假建议(内容包括手术名称)原件和复印件。
B.男、女职工施行复通术者须提供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手术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温馨提示: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局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
3、所有复印件都必须用A4纸复印。
4、非本市户籍的育龄参保人,应当向本市现居住地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申报备案。
5、申领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享受相应的独生子女津贴。
6、“生育津贴”或“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参保人生育时所在的用人单位,按参保人在“生育时所在单位”实际享受的产假天数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