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土地承包证,有人占了我家的土地,现在人不知道怎么有了土地确权证明,土地确出现了纠纷

更新时间:2019-11-03 16:22:2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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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土地承包证,自从我家搬了城市,有人占了我家的土地,现在人不知道怎么有了土地确权证明,土地确出现了纠纷,现在怎么办我家有土地承包证,有人占了我家的土地,现在人不知道怎么有了土地确权证明,土地确出现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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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证明是土地确权成功的标志,如果没有土地确权证明,那么就没办法证明这块地是你的。但是随着土地确权的开展,有几种情况是拿不到确权证明的:
一.一户多宅的情况
我国宅基地要求必须一户一宅,如果宅基地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那么多出来的那些是不能拿到确权证明的,不仅拿不到证明,这些宅基地还会被回收。
二.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
三.非法的宅基地。进行过非法买卖获得的宅基地,这种也是不能被确权的
四.有争议的宅基地。比如你和街坊邻居在宅基地方面有些矛盾没有解决,对宅基地划分有争议,或者兄弟姐妹间对继承的宅基地分配有异议,这种情况也是不能确权的。一
2019-11-03 15: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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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
  第一次修正: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1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的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些规定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次修订: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严格保护耕地的需要,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修订后的该法于19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顺应现实客观需要的大好事,从法律制度的源头上,完善征收与补偿机制,改革土地利益分配制度并将改革成果归由人民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一种理性的平衡,无疑是减少征收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高速发展的必要之策。
2019-11-03 16: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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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纠纷解决以及相关的规定如下:土地确权概念: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征地制度:2013年全国两会给土地改革定下清晰得方向与目标: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改革与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建立农村金融机制,制止地方土地生财。两会土地改革:农村土地确权保障农民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成为他们共同的呼声。在本次政协会议的提案中,九三学社中央毫不讳言征地制度改革是一块难啃但必须要啃的“硬骨头”,称“只要走好农村土地登记确权的第一步,改革条件就基本具备”。实际上,这也已经成为中央高层和业内的共识。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关于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早前已给出明确答案。他表示,短期来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可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长期来看,有助于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业内人士分析,近3年内中央及相关部委下发的相关文件条款,陆续放松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但是对耕地保护及土地用途管制问题却一再重申。可见,这两点构成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线原则。因此,土地制度改革也将在这两个底线原则下展开。一般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土地确权纠纷处理方式: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你现在的权利状态。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确权只是一个手段,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和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2019-11-03 16: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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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2019-11-03 16: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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