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主张双倍工资订劳动合同能不能主张双倍工资?没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主张双倍工资?
第一,实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改革须慎重,并非所有的企业和职工都适合这一做法。我们认为,以下类型的企业和职工不宜采取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
一是效益较好的企业。
这样的企业以往的经济效益较好,职工的平均收入较高,企业通过减员分流等深化改革后,效益会因为人工成本的降低而提高,从而使其在职职工的实际收入随之得到提高,这样必然会给已经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带来心理上的不平衡,极易引发这部分群体的不稳定。
二是单一资源型、城市中的主体企业。
如石油型、煤炭型、林业型城市的企业等。这些城市的特点是依托主体企业而发展建设起来的,而其他行业的企业较少,容纳再就业人员的能力十分有限。
这些企业的职工技术单一,加之择业观念转变的不到位,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后,对新的苦、脏、累工作不愿干,收入少的工作也不愿干,因此再就业率较低。如果这部分人员数量较大,并且长期不重新就业,必然要影响到原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三是年龄较轻的职工,特别是40岁以下的职工。
因为这部分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不长,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后得到的补偿金不多,相反,需要向社会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时间较长、费用较多。
在此期间,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如果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必将造成生活上的困难。四是家庭中以本人收入为主或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职工。家庭中只有本人是固定职工,其他成员或为待业、或为下岗,无稳定的收入来源;有的家庭因为子女上学、赡养老人,或家里有病人等,造成生活比较困难,一旦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而没有找到稳定的经济收入,必然不能保证家庭的基本生活,将给社会带来较重的负担。
第二,
企业与职工实行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坚持民主与自愿的原则。
改革是否能平稳进行,且不留遗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点。制定改革方案要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
改革方案要在充分酝酿、认真论证的基础上,经过职代会计论通过后方可实施。要严防不认真听取广大职工的呼声和意见,只采取行政命令的做法发生。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改革改制得到广大职工的理解、拥护和支持。
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必须到位。
对符合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人员,要向他们全面宣传相关的政策规定,包括将得到的补偿金数量、今后要交纳的社会保障费标准及年限、今后与企业的关系、继续享受企业的哪些待遇、再就业的政策及前景等。
同时要坚持本人完全自愿的原则。
第三,
必须做好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管理的接续工作。
职工与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没有明确其新的管理关系之前,企业绝不能对他们撒手不管,而应当认真做好过渡期的服务工作。
一要加强对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中党员的管理。企业党组织要积极与地方党组织联系,使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之前,原单位的党组织要保证他们过正常的组织生活。二要注意关心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
对于生活中出现特殊困难的人员,在政策允许和条件可能的情况下,要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一方已经不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法律关系终止;
1、如果合同期满了,由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合同,那么单位需要给职工一定的补偿,如果是职工提出不想再续签合同,则正常的直接办理公司的离职就可以了,比如职工提出申请,公司相关领导签字等流程;
2、如果是当事人一方已经不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比如死亡或者身体不适或者是到了退休年龄,那么也是正常办理公司相关的手续;
二是 二是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或员工单方解除劳动法合同。
1、如果是由于员工犯了比较大的错误而导致开除,那么需要留住相关的资料、材料,然后提前告知职工,再办理劳动关系解除合同;
2、如果单位强制性给予合同解除,需要提前告知而且给予经济补偿。
一、不续签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 根据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继续工作,此时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针对主张双倍工资怎样举证? 劳动者可以搜集以下证据:原已到期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银行代付工资记录明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工服”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据;经用人单位审批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录音等视听资料;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相关知识链接: 单位及时续约可降低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如果劳动者拒绝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在原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一旦超过这个时限,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即将面临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此外,在目前一些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含有这样的条款:“因公司原因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续订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设计了“自动续期条款”,且此条款经过劳动者签字确认,那么这个条款是否有效呢? 如果条款中没有设置其他的障碍,也没有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即是有效的。用人单位可通过这个条款来降低法律风险,如果此时劳动者再主张双倍工资,就很难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