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幼儿园有位老师因孩子吵闹多次告劝不听,教师便用笔打了孩子几下嘴巴,请问这样的赔偿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9-10-09 19:47:2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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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幼儿园有位老师因孩子吵闹多次告劝不听,教师便用笔打了孩子几下嘴巴,事后半小时孩子的牙齿有些松动牙龈出血,孩子家长来园接孩子时了解了事情的情况后,便要求带孩子去医院检查,医院检查结果出来显示孩子的牙齿与老师用笔打的无关,但家长认为教师这样的行为不当,而要教师赔偿一万元,请问这样的赔偿合理吗?在某幼儿园有位老师因孩子吵闹多次告劝不听,教师便用笔打了孩子几下嘴巴,请问这样的赔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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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019-10-09 19: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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