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父亲去世,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三子女均对二奶奶进到了孝敬的义务,无遗嘱。只有她有权利继承遗产。

更新时间:2018-08-16 16:14:39人浏览
问题描述:
姊妹三人,是亲姊妹。后父亲去世,母亲(本文称之为大奶奶)与另一个朋(称之为二奶奶)合力抚养三子女,当时四人所有的日常经济生活均是合并的,无分离。后三子女张大,因老三还为工作,于是把第三个过继给二奶奶,因为这个样可以享受“抵班”的福利待遇,即父母退休 子女抵班。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大奶奶去世,单位进行分房,家庭协商,把以前分属于大奶奶和二奶奶的两套房子合并,换一套较大的,家人均无 异议。(是公房 只有使用权,无产权)。其后,三子女均对二奶奶进到了孝敬的义务,包括住院,日常生活,等等。二奶奶也同样将三个子女视如自出,比如在90年 照相机还是奢侈品的时候,就给三个孙子一人买一台,等等。四人也从为进行过分家,只是由于婚姻,工作等,分别居住,但奶奶也分别去三子女家居住过。后二奶奶去世,无遗嘱。工厂房改,老三认为,她和二奶奶有相关的法律手续,只有她有权利继承遗产。于是私自(我们都不知道)将房子买下,并出售。时间大概是2008年年末现协商为果,恳请谭律师解释,我们应该怎么办。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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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从这条规定来看,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不属于个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结合以上法律的规定,公有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而个人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所以,公有房屋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  既然公有房屋不能按照继承处理,那么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对于公有住房应当如何处理呢?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  司法实践中公房承租人的变更更为复杂,依据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外迁或死亡,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综合以上论述,公有住房不能继承产权,只能变更承租权。
2018-08-16 15: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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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18-08-16 15: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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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既然已经将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处分房屋必须经过夫妻双方同意才可以,没有你的同意你妻子无权擅自处分。
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从你的情况看,你岳母起诉必须证明知道你们不支付一半房租至今未满一年,或者你妻子不尽赡养义务,方有胜诉可能。
2018-08-16 16: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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