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司因为土地转让等到上亿的巨额资产,请问我如何获得我相应的权益,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股东的权利.
更新时间:2018-08-15 14:41:28人浏览
问题描述:
一 我失业之后,仍然拥有公司的股份,有收据和公司存档的文件证明.但是公司章程上,采取股东代表签字,我和很多失业在家的股东没有签字,我是否依然具有股东的权利二 公司成立民营近10年没有分红,最近公司因为土地转让等到上亿的巨额资产,请问我如何获得我相应的权益,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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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担保公司的条件: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的审批流程:
(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审批→下达批复→申请人
(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初审(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签发→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市中小企业局)→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
1.各股东签字的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申请一式2份。
2.部门预核名批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4.各股东签字的企业章程一份。
5.东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历一份。
6.企业近2年度的财务报表。
7.信用担保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作银行协议或意向原件一份。
9.机构设置情况,风险控制制度。
10.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简历,常驻地派出所出具的5内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
11.所权属或租赁证明。
12.要提交的材料。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6.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
7.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相关的审批流程:
(一)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审批→下达批复→申请人
(二)设立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或跨省区经营的担保机构:申请人(法人、自然人)到工商部门预核名-→以经工商部门批准预核名的信用担保机构名义,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申请→受理→初审(中小企业处)→报委领导签发→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转批复(市中小企业局)→申请人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
1.各股东签字的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申请一式2份。
2.部门预核名批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4.各股东签字的企业章程一份。
5.东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历一份。
6.企业近2年度的财务报表。
7.信用担保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作银行协议或意向原件一份。
9.机构设置情况,风险控制制度。
10.员身份证明(身份证)及简历,常驻地派出所出具的5内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
11.所权属或租赁证明。
12.要提交的材料。
2018-08-15 14: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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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不管隐名股东投资时隐名的原因、目的等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不能以股东名义对自己的出资行使股东权,但对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法律仍应给予保护
3、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三十三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无论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
5、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借贷。因此,隐名股东需要承受投资风险,并不享受借贷的固定收益。
6、股东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欢迎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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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不管隐名股东投资时隐名的原因、目的等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不能以股东名义对自己的出资行使股东权,但对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法律仍应给予保护
3、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三十三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无论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
5、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借贷。因此,隐名股东需要承受投资风险,并不享受借贷的固定收益。
6、股东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欢迎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您
2018-08-15 14: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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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和公司合伙经营的,在分红时,应该首先按照双方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分红;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原则上应该按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另外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018-08-15 14: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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