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工伤认定十级伤残,是怎么样做赔偿的

更新时间:2019-09-01 16:11:2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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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伤认定十级伤残,是怎么样做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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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情形、时间期限、材料: 
1.怎么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A、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见,因工作引起的受伤、疾病,包括上下班途中受伤,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B、虽然不是因工作引起,但有些情形也可认定为工伤。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什么情况下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认定工伤应该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不能断章取义,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时,要依据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的原则及保护职工权益的原则进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明显高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复函的效力,王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上下班的行为,虽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其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应当按工伤予以认定。  
3、外派劳务人员的工伤从宽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外派劳务人员的工伤认定与国内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认为,外派人员郑立本在国外因交通事故受伤,退休后仍应享受工伤待遇。原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亦认为,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以上两个复函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就是保护“外派劳务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外派人员在国外发生伤残、死亡的,均应认定为工伤,不强调“因工”要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之规定,“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工伤保险立法目的之一,这两个复函虽然在《工伤保险条例》之前,但其内容与《工伤保险条例》并不相悖,与当前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仍应参照执行。  
4、工伤认定的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019-09-01 15: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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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伤残可以领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进行计算。以浙江省为例,10级伤残可领取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2个月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2个月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9-09-01 15: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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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9-09-01 1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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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认定为工伤十级怎么赔偿,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凭单据据实结算。  
2、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9-09-01 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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