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场也有证明人,包括证明人也签名和手印,这种情况出借方还有理由来找本人还钱吗?

更新时间:2019-09-04 21:04:20人浏览
问题描述:
在2013年5月,本人亲戚王某某向黄某借款人民币一万元整,当时有借条,借条有王某某借款签名和手印,同时也有我本人在担保人一栏签名与手印,借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而后面借钱者王某某又向出借方黄某又借了几万元,但是后面王某某借的本人一概不知,借条上没有本人在担保人上签名,只有第一张一万元的有,而在今天3月份,借钱者王某不知去向,出借方黄某要求我代借钱者王某还钱,本人于2014年5月18日代借钱者王某还给出借方黄某其中本人所担保的一万元人民币,同时收回本人当时有担保的那张借条,但因为怕出借方耍赖(例如伪造借条),所以让出借写了张收据,上面证明本人以代王某还青本人所担保的一万元,同时注明如有出现第二张借钱者王某的借条上有本人担保的另外一张借条,一律作废,因为本人已经还清所担保的那一万元,同时在场也有证明人,出借方已经签名和手印,本人也签名和手印,包括证明人也签名和手印,这种情况出借方还有理由来找本人还钱吗?同时在场也有证明人,包括证明人也签名和手印,这种情况出借方还有理由来找本人还钱吗?
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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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即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
  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19-09-04 2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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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收据的法律效力
1、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
3、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不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因此,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还款期限届满不还的应当在2年内提起诉讼。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只要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还款的,也建议在2年内提起诉讼。因为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也是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而且借款人可能保留了表示拒绝还款的证据,比如录音等,因此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充分得到保障,应及时提起诉讼。
2019-09-04 20: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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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19-09-04 2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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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借条一般能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如果款数特别巨大,还要应当有付款或者银行转账证明。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一般情况下,能够携带的款项,都是当场支付,如果是借款数额巨大,还应当有银行转账凭证或者付款证明。借条到期两年都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19-09-04 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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