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我看了新的物权法,请问物业不让我的车进入小区,有理由吗?
更新时间:2019-08-30 12:03:46人浏览
问题描述:
您好,我家小区为物业管理式的小区,我自搬入后,小区物业以没有停车位的理由禁止饿的汽车进入小区,可是别的业主就可以进入,物业的理由是他们是先搬进来的,可是我看了新的物权法,小区地面停车位为业主共有的,请问物业不让我的车进入小区,有理由吗?谢谢可是我看了新的物权法,请问物业不让我的车进入小区,有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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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目的:一是物业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管理;二是向广大业主提供满意的相关物业服务。但却有一些物业公司违背物业管理目的,进行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主要有:
(1)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物业管理公约,强行要求业主在公约上签字;
(2)物业公司在没有业主的委托,以及解除委托的情形下,强行对某一物业小区进行管理;
(3)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强迫各业主按其收费标准缴费;
(4)物业公司管理水平低下,高额收费,劣质服务;
(5)动辄停水停电,断暖断气,制造麻烦,强迫业主就范;
(6)保安人员素质低下,在物业区内滥施淫威,侵犯业主人身、财产权利;
(7)乱立名目,随意增设收费项目;
(8)物业公司阻扰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业主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抵制。对严重侵犯业主利益的行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
(1)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物业管理公约,强行要求业主在公约上签字;
(2)物业公司在没有业主的委托,以及解除委托的情形下,强行对某一物业小区进行管理;
(3)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强迫各业主按其收费标准缴费;
(4)物业公司管理水平低下,高额收费,劣质服务;
(5)动辄停水停电,断暖断气,制造麻烦,强迫业主就范;
(6)保安人员素质低下,在物业区内滥施淫威,侵犯业主人身、财产权利;
(7)乱立名目,随意增设收费项目;
(8)物业公司阻扰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业主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抵制。对严重侵犯业主利益的行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
2019-08-30 11: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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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还应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泛指法定义务之外的其他需要约定的权利义务。可以约定的内容很多,例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方式;物业管理企业分包专项服务事项的权利;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公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的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公众性规章制度的宣传告知义务;制止业主违规行为的义务等等。
2019-08-30 11: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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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在建筑区划内以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们的需要。建筑区划内,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的汽车位和车库。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用来买卖是没问题的,关键是看合同对车位如何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
2、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位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用来买卖是没问题的,关键是看合同对车位如何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
2、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位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2019-08-30 1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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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的停车位,一般你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肯定会规定了是开发商的,但是这些车位中有一些是防空的or防战争的,这些是不能将车位的所有权卖掉的,因为国家如果有紧急情况会随时征用,你只能跟开发商买使用权,这样你就不能办产权了。这个是国家的硬性要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权的长期买卖就相当于是租赁性质的,可能会违反最多不超过20年的规定,这个风险是需要考虑的。
2019-08-30 12: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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