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产假是在6月结束,是否可以要求总公司支付哺乳期间的工资和经济赔偿?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哪条?

更新时间:2019-08-27 09:54:29人浏览
问题描述:
总公司决定在5月底撤消办事处,我的产假是在6月结束,哺乳期是在明年的1月结束,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要求总公司支付哺乳期间的工资和经济赔偿?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哪条?因为我需要将法律条款传至总公司那边。我的产假是在6月结束,是否可以要求总公司支付哺乳期间的工资和经济赔偿?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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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辞退哺乳期员工要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是怎么算的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哺乳期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又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赔偿金,标准一般为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二倍。  具体还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哺乳期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赔偿金,标准一般为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二倍。
2019-08-27 09: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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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公司应当支付。女职工享受的假期: ?
(1)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
(2)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
(3) 晚育假增加15天; ?
(4) 难产假: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
(5)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
(6)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男配偶享受10天的陪产假。
2019-08-27 09: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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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 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 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 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另外,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2019-08-27 09: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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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一年内有每天一小时的哺乳假的。 法律专家回复:《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019-08-27 09: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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