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6年7月跟公司签合同,2010年2月离职,公司应给几个月的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9-08-01 11:44:4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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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7月跟公司签合同,2010年2月离职,公司应给几个月的补偿金?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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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离职补偿金的发放问题,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对离职补偿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多种方式,员工自行提出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补偿金的,但是如果是员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经双方协调一致的,单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非因工负伤,经过医疗期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支付医疗费用。
2019-08-01 11: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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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还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这个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一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有利的。
一、不要去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单位之所以这么做,就是因为使用劳动派遣是对用人单位极大的有利,而且劳动者极大的不利。
第一,是为了规避新劳动法中对于干满十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很多用工单位,解除了员工的合同,然后要求这些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最后在由劳务派遣公司将这些员工派遣到原用工单位工作。
用工单位摇身一变成了和这些员工没有劳动关系的一方。
第二,是出于经济利益。增加正式员工就意味着正式员工的工资总额就要有更多人来分摊。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用劳务派遣,因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不算企业的正式员工,而且人工费用在财务上可以列入“代办费”“工程费”等其他各种名目里,根本不会占用正式员工的工资总额。
第三,就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因为用工单位如果使用了劳务派遣,那么其雇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责任就模糊。如果出现事故或者是纠纷,就可以和劳务派遣公司两边相互推诿。
(现在你明白为什么只要哪一出什么事就是“临时工”出来顶罪了吧,这真不是骗人的,而是劳务派遣的问题。)
第四,是利于管理。因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没有劳动合关系,随时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
派遣员工由于随时面临失业的压力,自然工作努力。
2019-08-01 11: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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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劳动者被迫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7种情形(第38条):-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5项,需劳动者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第37条);
6、7项,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38条第2款)。-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种情形(第36条):-
8.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三、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的话,可以用多支付1个月工资的办法)的3种情形(第40条):-
9.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裁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4种情形(第41条第1款):-
12.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3.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5.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五、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种情形(第46条第5项):-
16.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原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终止合同行为的。-
六、劳动合同终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5种情形(第44条第
4、5项):-
17.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8.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9.因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1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书面终止劳动关系的(第6条);-
20.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第22条);
21.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第23条)。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立法预留兜底条款)。
2019-08-01 11: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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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离职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019-08-01 11: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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