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县城规划城市之前已经建造,但无手续可证明是在规化建造,现在政府部门要求拆迁,应如何安置?

更新时间:2019-08-01 14:23:32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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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县城规划城市之前已经建造,但无手续可证明是在规化建造,现在政府部门要求拆迁,应如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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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可以过户,但是前提是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2019-08-01 13: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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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加快,很多房子因建设的需要被拆迁,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以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离婚案件中,拆迁安置房的分割争议也越来越多,造成实践中处理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笔者就拆迁房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作些探讨。  
1、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应视对子女的赠与。对此情况,笔者认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之规定。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2、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笔者认为,此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其价值取得于婚前。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拆迁安置房属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偿。
2019-08-01 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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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手续如下:用地单位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一)《用地指标通知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基建计划、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四)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改造、扩建单位附原厂区现状图;
(五)占用河道、河堤和护堤地、国营林场、集体林地的,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
2019-08-01 14: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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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建房涉及的情况多种多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农村建房的具体要求?非农户口不能在农村建房。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019-08-01 14: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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