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号给我们结清前欠的工资及5月份的工资.这就意味着公司将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还是过世老板的名字,我还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更新时间:2019-08-14 21:11:29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是厦门本地户口,我在一家台商独资企业工作了十多年了,5月31日忽然人事告诉我,我们公司去年亏损78万,年审不过关,银行账号被冻结,现在公司决定社保和医保就缴交到五月份,六月份就不再交了,公司将以合同期到退出.并会帮我办理失业证.可我的合同期去年7月份就到期了,直到现在公司都没和我续签,但社保医保有交.公司现在又以业务不景气从6月1日-15日给我们放无薪假,10号给我们结清前欠的工资及5月份的工资.这就意味着公司将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我一点心理准备也没有啊,而且我年纪也蛮大的,金融危机工作也不好找,更冤枉的是我在同一个地方因为以前的工厂倒闭我被安排到现在的厂工作有共20年了(两个厂合并).我现在的老板因病3年前过世了,现在公司由他的老婆及外甥共同经营,但公司现在的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还是过世老板的名字,我要怎么办?痛苦啊?我还能得到经济补偿吗?要怎样算?10号给我们结清前欠的工资及5月份的工资.这就意味着公司将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还是过世老板的名字,我还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4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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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19-08-14 20: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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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当事人直辖市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
  第三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导致停产、合并、兼并、分立、转制、易地改造等,在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的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共同协商裁减办法,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019-08-14 20: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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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发生劳动纠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加付补偿金。
2019-08-14 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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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分别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和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一)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打算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却没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则协议解除的条件不存在。如果此时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存在如下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三)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部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其行为同样构成《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则用人单位无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2019-08-14 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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