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转让协议中的约定用原户主母亲的名字,是否有权继承?是否能依法改为我个人名字?

更新时间:2019-07-20 18:55:34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曾与母亲共同居住在已故父亲承租的公房,父亲去世后母亲私下将公房给了个别兄弟,随后因兄弟到外赌博负债累累,将公房私下转让给了其他兄妹,双方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在协议上并有了明确的约定,母亲在协议上和转让的兄妹也签了字,写了收款字据,从双方转让到现在时间长达10多年了,我的户口也落户在我母亲的户口本上,并成为该户口簿上的户主。请问,我母亲在世时就将公房转让给本人同时还给本人签了协议,本人也付了钱,随后我母亲就搬到外面居住。母亲搬到外面居住许多之年后,我以转让协议中的约定用原户主母亲的名字,由我个人付款买下了该处的房改房。现母亲去世了居住在他处的兄弟姐妹和转让的弟妹还想要回该房,对此他们是否有权继承?该房子的产权是否依法能确认归属我个人所有?现产权证上我母亲的名字是否能依法改为我个人名字?我以转让协议中的约定用原户主母亲的名字,是否有权继承?是否能依法改为我个人名字?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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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证改名字方法一是赠与:
还要再看买方的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或者银行贷款房产证去名字一次性付款,先交定金,然后双方去房管局去办过户,同时买方将剩余房款打在银行进行监管,最后过完户,买方到房管局取新房本(自己的名字),卖方到银行取钱。
2、房产证改名字方法二是买卖:
需要先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带以下材料到所属的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地籍图;契税凭证原件;经公证的赠与书或赠与合同原件;房产证去名字的注意事项。
2019-07-20 18: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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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是以登记为要件,即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屋就归其所有。
但是,如果双方已经订立了买卖房屋的合同,合同的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对方配合履行房屋过户手续。
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 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9-07-20 18: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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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遗产的继承,首先需要确权,就是确定财产那些属于死者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比如:住房。规定是只要婚姻期间取得住房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不管登记人是夫妻俩谁名字,都属于婚后共有,一人一半权益。
所以,母亲去世,首先确定住房和其他财产属于死者的份额,然后才可以办理继承公证。凭继承公证书,再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对于母亲遗产的继承权,首先看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的话要按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指定继承人,就要按照继承法规定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均分配继承属于死者的那部分遗产。
2019-07-20 18: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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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019-07-20 18: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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