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贩就垫付了2000元治疗费,说孩子监护人不看好孩子,也有责任,判的快吗?

更新时间:2019-07-06 11:59:52人浏览
问题描述:
小孩8岁,在学校门口吃好早餐,准备去学校的路上,被商贩端着油锅,转身碰到孩子,孩子右胳膊上大面积2度烫伤,商贩就垫付了2000元治疗费,现在需要交费了,商贩故意推辞责任,说孩子监护人不看好孩子,也有责任,说孩子乱跑乱撞,不想继续负责。补充,(孩子吃好饭自己准备去的学校,早餐店离学校就10米距离,孩子妈妈是个孕妇,上学人多太挤这段距离就没送,已调到事发经过的视频,孩子没乱跑乱撞。)现在商贩就一句话没钱,要经法。请问这样的官司好打吗?判的快吗?孩子治疗现在花费很大,都是我们自己借的。商贩就垫付了2000元治疗费,说孩子监护人不看好孩子,也有责任,判的快吗?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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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任监护人的除外
相关法理
属于特别侵权责任之一,构成要件: 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有监护关系
无过错原则
知识点
1,承担原则: 被监护人无独立财产的,由监护人全部承担,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责任
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任监护人时,单位不承担
2,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补充性连带责任
3,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原则上仍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
另有约定的,仍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偿
受托人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监护人不明时
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
5,擅自变更监护人的:
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
6,单位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无行为能力人)
受到伤害的,有过错的单位应给予适当赔偿
致人伤害的,仍由被监护人承担全责——单位有过错的可适当承担
7,18周岁的变通
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侵权时已满18周岁,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2019-07-06 11: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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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第三人(学校以外的人员)导致的学生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一般认为只有在第三人无法找到或者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时,学校才承担责任,而且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学校存在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少责任。
2019-07-06 11: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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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019-07-06 11: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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