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有医疗事故罪且符合,但就我们这种情况请律师及相关人事给予帮助,能不追究其医疗事故罪?

更新时间:2018-08-07 20:28:40人浏览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的朋友在一次体检中发现自己左侧卵巢有一个3.4×4.0的囊肿,就到医保指定医院去复诊.当时是一个自称是专家的业务院长出诊,她看过外院的B超单后,就告诉患者必须手术治疗,而且她说她亲自给做十多分钟就能完事三天病人就能与正常人一样,患者看她是个业务院长而且还是专家诊就相信了她,于几日后做了手术,医院与患者和家属签定左侧卵巢囊肿切除术,可手术并不是她讲的那样十多分钟,而是进行了2个多小时她把切除的囊肿皮给在外等候的家属看并讲手术费了点劲还算顺利,家属要求做病理,送检物也是囊肿皮.后有医院病理报告单证实.但这些都是谎话,病人在术后清醒后就疼痛忍第二天又出现了左侧后腰痛,家属多次找医生反映,医生看过之后说是正常反映,只给打了几只安定. 患者9天后出院疼痛始终没有减轻,又给医生打电话询问,医生说过一段时间会好的,吃一些消炎药.可就是听了她的医嘱,坏了大事.4个半月后患者出现了严重的高血压180--100,左肾大量积水等症状,后经过全面检查发现输尿管不通,为查明原因患者做了第二次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患者输尿管被结扎3处而且左侧卵巢缺失.家属就到原手术医院要求复印病例,后发现病例中多处不符,且手术记录与家属签定的手术同意书名称不符与麻醉同意书也不符.虽然经过努力但由于发现结扎时间太晚已经4个多月,第二次手术后患者的左肾还是没有保住.最终又进行了第三次左肾摘除.后经过省医学会鉴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和当事医生全责,并在鉴定书中指出了病例多处不符的现象.现就民事赔偿问题患者与医院已经签了协议,但我们也看了一些相关的书,知道有医疗事故罪且符合,但就我们这种情况请律师及相关人事给予帮助,能不追究其医疗事故罪?谢谢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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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18-08-07 2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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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医院做手术医院都会都会让你签订手术同意书,那么家属签了手术同意书医院就可以免责吗?手术同意书不能等同于医院或医生的免责书。虽然一些患者或家属认为这是一种承诺书,承诺出现所列举的危险医院一概不负责任,这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医院手术时,患者家属或许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医生拿着一份同意书走到你旁边,要求在该同意书上签字。如果不签,医生可能就会对你说:“签同意书是国家规定的,你不签,我们就没办法实施治疗,一旦延误或者出了问题谁负责。
”于是,就有了很多家属在不知情或者迫于压力的情况下,“被”签署了与院方的免责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不能等同于医院或医生的免责书。虽然一些患者或家属认为这是一种承诺书,承诺出现所列举的危险医院一概不负责任,这其实是对手术同意手术的一种误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手术同意书又叫手术告知书、手术协议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自愿书,术前谈话记录等等,2002年8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规范》将名称确定为手术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是一种授权行为不具有免责效力   手术同意书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
手术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会给患者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不同程度地破坏患者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和功能,有时还可能会危及患者的生命,此即手术的风险性。如果医生未经患者同意而为其进行手术,就有可能会因侵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权而受到患者的指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即患者允许医生在其身体上开刀以治疗疾病,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具有一定破坏性的手术行为合法化。
为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责效力。在临床工作中,一些医务人员在手术同意书中向患者特别提示了这种风险的存在,同时要求患者自己承担这种可能出现的风险。
例如,有的手术同意书中载有“如出现以上问题,医院概不负责”或“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免责条款。   按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有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因此,上述手术同意书中“医院概不负责”或“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如果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那么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除因医务人员医疗过错而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   法律责任   如果某个手术风险的发生既不是医师的过错造成的,也与患者无关,而是医学科学发展局限产生的不良后果,那就是实际意思上的“真正”风险,医院或医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一部分医务人员在手术风险承担条款中,把手术同意书作为免除法律责任的“护身符”,无论大小手术,尽量多列手术风险,罗列的手术风险越来越多,导致一部分本可以通过医务人员的努力完全能够防止的风险,切切实实的发生了,就不属于可以免责的手术风险,医院和医务人员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手术同意书既不是患者的“生死状”,也不是医院或医生的“护身符”。医院或医务人员在对病人的诊疗过程中,如果存在违反相关诊疗规范等过错,并造成了患者的实际损害后果,依法就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8-08-07 20: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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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018-08-07 20: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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