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农村信用社主任是我同学,请我为其姐夫购房贷款提供担保,信用社起诉我,我该如何应对?

更新时间:2019-07-10 15:54:20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担保人,因农村信用社主任是我同学,请我为其姐夫购房贷款提供担保,但后来了解到,是我同学自己用款,现在贷款到期,信用社起诉我,要我承担担保责任,我联系其姐夫,他姐夫告诉我,我同学告诉其姐夫不用管了,现在我同学的姐夫也联系不上了,我该如何应对?因农村信用社主任是我同学,请我为其姐夫购房贷款提供担保,信用社起诉我,我该如何应对?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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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定您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可要求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在,债务人被起诉,其以房产还债。
既然债权人没有连同您一起起诉,可能债权人认为该房产已足以还债,或者您为一般保证人(此在现实生活中不常见)。在法院判决之后,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您可能还是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此时也只能看保证合同何时签订以及保证期限如何约定的以确定您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2019-07-10 15: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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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抵押权人作为原告主张自己的债权的,需要提起民事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
  第二,申请立案的时候需要提交起诉状、证据、身份证复印件,并缴纳诉讼费。
  第三,原告就其诉讼请求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据,证据需要经过法庭质证。
  第四,法院立案后会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送法当事人,
  第
五、开庭审理,依法审查诉讼材料并作出判决。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019-07-10 15: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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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人到期还不起贷款时,做为担保人就应该承担起担保的义务,作为抵押的物品就应该被银行查收并且拍卖用以归还银行的贷款,如果银行收不了车或者车已经被贷款人变卖或者其他情况下,有权拍卖贷款人名下的有价财产用以还贷款。  担保人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和连带责任两种。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019-07-10 1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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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可以高利贷一方协商。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的同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第一,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2019-07-10 15: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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