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torABC的顾问说不是服务问题不给退课,我能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能维护到我的权益呢?超过多少是不合理的呢?

更新时间:2019-08-03 17:15:18人浏览
问题描述:
4.15日在tutorABC上了一节体验课,销售趁热打铁,软磨硬泡,自己也有想法的情况下,报了英语学习课程,网络贷款,分期付费3万多,一周后,经过了解,发现该机构不靠谱,也在计划买房,觉得不想花这个钱,于是与他们客服和顾问提出退课,目前是一节正式课程也没上,tutorABC的顾问说不是服务问题不给退课,后面软语相求,他才答应去帮助申请退课,但是要我这边赔偿违约费用,由于是4月15日签署的贷款合约,第一个还款时间是5月15日,当我咨询客服顾问这个申请的通过与处理时长时,顾问已不再回复,不再搭理我了,我能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能维护到我的权益呢?另外要求我赔款,超过多少是不合理的呢?tutorABC的顾问说不是服务问题不给退课,我能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能维护到我的权益呢?超过多少是不合理的呢?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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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则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表示拒绝或无力履行时开始计算;如债务人未表示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或者承诺履行债务的,应当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期。
准备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准备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对合理的准备期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不能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利少于二个月。
2019-08-03 16: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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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违约金数额的问题。
有合同的从合同约定,对于违约金的数额确定,通常是以合同约定的数额为准来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所以你当时在贷款时肯定签订有贷款合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下应当对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有约定,你根据当时的贷款合同约定数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即可。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关于违约金上限的问题。
法律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如果你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没有超过贷款金额的30%,也就是15万,那么你有违约行为时应当如约支付,如果违约金数额超过了15万,那么超过的部分你无需支付,因为已经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的约定违法无效。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019-08-03 16: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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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借款“有去无回”,债主在打借条时,不要不好意思,最好让借款人找一个担保人,或以财产作为抵押。如果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最好要求借款人使用其自己的银行卡,并保留好转账凭证。
无论借款人是否“失联”,债主都可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其偿还欠款。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时算起。
如果借款人到达约定还款期限后仍未还款,债主应及时到法院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如果借款人找不到了,债主可按照借款人的联系地址或户籍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其寄送催告函,并在详单上备注有关信息,保留好详单。
通过电话、短信催告,要保留好录音等证据。
若通过催告等方式仍联系不到借款人,在能够证明借款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情况下,债主可到法院申请宣告该人失踪。该人成为失踪人后,其配偶、父母等可依法成为财产代管人。
债主可要求代管人以失踪人的财产偿还债务。
2019-08-03 17: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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