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再婚家庭,现在我们有自己的孩子了,可是我又意外怀孕了,可不可以要这孩子,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9-06-27 16:15:4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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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再婚家庭,我和丈夫之前各都有一个孩子,现在我们有自己的孩子了,可是我又意外怀孕了,可不可以要这孩子,合法吗?我是再婚家庭,现在我们有自己的孩子了,可是我又意外怀孕了,可不可以要这孩子,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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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生育最新政策  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城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从转制之日起3年内,可依照前款第
十、
十一、
十二、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  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2019-06-27 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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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孩子可以改姓名吗?离婚后,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将未成年人子女改随继父姓的,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改姓的一方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
在实际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
因此,一方将未成年子女改随继父姓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有这种情况的,另一方表示反对的,将会将子女恢复原姓。
关于给离婚子女更名改姓的,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一方未经双方一致同意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拒绝受理。
根据《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 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因此,未成年子女更名须经父母双方一致同意并一同或携带书面同意意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更名手续。若未经双方一致同意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2.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不得以另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约定的合理要求。
2019-06-27 16: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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