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然不给这个月工资,我想早点走换份工作,是否违反劳动局规定?

更新时间:2019-06-26 16:20:45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是中专学校实习生,去年10月底过来这实习,学校说得实习到六月底不然不给毕业证,这边工作得压一个月工资,这边公司三个月就会安排上岗考试,现在过去四个月了,我在这边也上岗了,但是我想辞职,我昨天去辞职,主管安排我交接班三个月,不然不给这个月工资,我想早点走换份工作,做自己想做的事,但是这交接班三个月让我很纠结,我如果直接走是否违反劳动局规定?但是这都是学校压的,我不得不做那么久,我能不能直接走?不然不给这个月工资,我想早点走换份工作,是否违反劳动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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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于学校实习生有着怎样的影响的呢, 《规定》对实习中的学生权益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1、实习生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2、实习期限: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   
3、实习协议: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4、禁止行为: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5、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6、建立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2019-06-26 16: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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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试用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应不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习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教育的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不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但是随着毕业生就业市场化配置进程的加速和高校招生计划的不断大,高校毕业生的实习形式已经从原来的高校集中统一组织逐步向毕业生个体选择实习单位的方式转变。
这种实习方式从某种程度上具有打工的特征,实习大学生与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之间事实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劳务关系。
2019-06-26 16: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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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投诉。
2、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投诉。
较经济的做法:
1、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请求他们来调查。
2、如果他们不来调查的话,就向劳动局申诉,写出书面材料。
3、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仲裁。
4、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维权中需注意:
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2、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3、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4、如果拖欠工资数额比较大的话,可以直接请律师打官司,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要回被拖欠的工资。
2019-06-26 16: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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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
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
者加付赔偿金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19-06-26 16: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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