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公都是二婚,我老公有一套安置房,安置房办产权了,共同共有,请问这是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吗
更新时间:2019-06-13 20:05:5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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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2019-06-13 19: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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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先领结婚证。其他相关规定如下: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规定的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规定的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2019-06-13 19: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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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
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
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2019-06-13 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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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时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法院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
该种处理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同时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离婚时夫妻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法院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共同委托出租以分享租金或共同委托出售以分享房款,或是由一方居住使用,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租金补偿。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在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唯一共有住房的同时,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明确双方实际居住使用方式。
该种处理方式既对争议房屋做出分割处理,避免了婚姻身份关系解除后判决继续共同共有缺乏基础的问题,同时又对离婚后如何公平合理的使用房屋作了安排,保证了双方居住权利的实现。
2019-06-13 20: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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