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变卖房产没有卖出,房产转到下一个债权人执行我的钱?还能拿回来吗?

更新时间:2019-06-12 08:56:42人浏览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一个房子两个债权人都先后查封,在法院执行变卖房产没有卖出,作为第一债权人的我有又没有钱以债抵物,房产转到下一个债权人执行我的钱??还能拿回来吗?谢谢!在法院执行变卖房产没有卖出,房产转到下一个债权人执行我的钱?还能拿回来吗?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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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
  
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2019-06-12 08: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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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法院将你的证据遗失,你可以向其纪检部门、上级法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法院以及法官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法院拒审收条的真实性,其行为是错误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均应查明证据的真实性,否则对案件是无法公正、准确的作出裁决的;
3、吴的起诉是否超过时效,关键要看其是什么时候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这个就需要法院在审理的时候查明,同时你们如果能举出证据来证明他是什么时候知道的则对你们更有利;
4、张的受赠行为是否损害了吴的利益,其
一、要看其受赠是否是真实的,其
二、其受赠行为是否使吴的受偿能力受到阻碍,如果是则损害了吴的利益。
5、你这个案件是在合同法实施后作出终审裁决的,可依合同法提出再审理由。
2019-06-12 08: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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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权利的当事人,因为义务人逾期拒绝不履行义务,为了实现义务人合法权利,从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
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及被执行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材料。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019-06-12 08: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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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2019-06-12 08: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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