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里一块宅基地因拆迁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我妻子名下两个女儿迁至我户口名下。请问我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6-17 00:40:50人浏览
问题描述:
你好!我们村里一块宅基地因拆迁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我和现在妻子是2017年11月份登记结婚,系二婚,我妻子名下两个女儿迁至我户口名下。我们村补偿款是2018年4月份发放的。没有我的两个女儿的,请问我该怎么办?我们村里一块宅基地因拆迁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我妻子名下两个女儿迁至我户口名下。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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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登记结婚的拆迁补偿怎么分配的问题,标准的计算公式如下: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2019-06-17 00: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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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款由哪几部分构成  
1、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2019-06-17 0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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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上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时这么规定的,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
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
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
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2019-06-17 00: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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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法律法规  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五个不准”: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应当获得的相应征地补偿费;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不准假借以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的投入,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不准以任何理由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分配对象。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  
(1)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  
(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  
(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2、分配原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按照《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在使用时,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严格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项目。  
(二)安置补助费  
1、分配对象  
(1)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被征地农民同意统一安置(含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下同)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被征地农民以书面形式放弃统一安置的(不含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下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果园等土地,其安置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其安置补助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2、分配原则  
(1)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  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如果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且在全部享受安置补偿后,该承包方以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受部分安置补偿费后,不再增加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面积。  实行平均分配安置补助费的,在平均调整承包地后,安置补偿费平均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原承包方。  
(3)属于其他方式承包或以作价、租赁等形式取得承包权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已经发包且承包方一次性交纳承包费的,要退回剩余期限的承包费。  
(4)机动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但其享受补偿数额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耕地面积。新增人口在获得相当于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面积的全额安置补偿费后,今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机动地安置补偿费如有节余,归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  
(5)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生产、生活安置,不得用于偿还该集体经济组织债务。  
(三)土地补偿费  
1、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2019-06-17 00: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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