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免利息,合同签订后
A公司诉B公司、C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履约保证金)
一、案件概况
2013年10月8日,A公司与B公司、C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由A公司承建某项目的土建工程、内外装饰工程、幕墙工程、安装工程、室外园林绿化工程以及本工程的所有其他配套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B公司和C公司分别系该项目一区和二区的开发企业,为合同甲方,A公司为合同乙方。
合同专用条款第十三条约定:1.为保证合同工程质量、工期等,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6000万元。合同签订后15天内,履约保证金未划拨到甲方指定账户,所签订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也无需书面签订合同解除合同,所签合同自动失效;2.履约保证金免利息,分五次返还,分别为……;3.乙方将履约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3个月(甲方书面确认收到该款项)内未能进场开工,从第4个月起甲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给乙方,直至乙方进场开工为止。
合同签订后,鉴于该项目一直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原因,A公司只于2013年12月前陆续向甲方共计转账支付了履约保证金4000万元。后因该项目始终未开工,A公司开始要求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4000万元,但甲方均称无资金退还。
经多次沟通协商,2015年2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施工总承包合同》;2.B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16日前、2015年6月30日前、2015年8月30日前退还A公司1000万元、1500万元、1500万元;3.如逾期支付则自逾期支付之日开始,按照逾期金额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并按2万元/天计付违约金;4.如B公司有任何一期还款存在逾期情况,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一次性全额支付所有应付款。
协议签订后,B公司只于2015年2月16日退还了第C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免利息,合同签订后
工程名称和地点: 工程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栋数、结构、层数、面积、资金来源、投资总额以及工程批准文号等; 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工程造价; 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及进场期限; 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违约责任; 奖励条件。
(1)接受中标通知书。
(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谈判。
(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