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开走,是否有权以“等派出所协调”为由而对赔偿问题进行回避?是否有“侦察期三个月后再处理”这样的流程?
我是汕头市大华路45号泰华大厦的住户,在本月14号早上10点左右,楼下寄车场(大华路58号)的工作人员到我家中告知我寄放在他们车场的摩托车(黑色大地鹰王水冷250)被人开走,当时去开车的人声称是我的朋友,在没有出示寄车卡、行驶证等有效证件的情况下将车辆开走,我检查车辆钥匙、行驶证、寄车卡等证件均无丢失,随同车场工作人员下楼确认车辆遗失后,马上通过手机向110进行报案,110的同志要求我向所属大华派出所进行处理,到派出所后由派出所工作人员为我进行了登记,同时有建议我可向停车场进行索赔。
下午14点左右,我来到车场,但车场的老板不在,我通过电话与其联系,对方表示对于如何赔偿的问题需由派出所进行协调,也不出面进行解决,我便再次联系派出所的同志,社区片警告知我可为我进行协调,但需要我提供发票以证明车辆的价值(当时包入户总共是1.4万元),由于车辆是在06年2月份购买,现发票已丢失,片警又要求我到当时购买的地方开张收据或是证明带到派出所,我便按派出所要求进行配合,然后派出所便要我回家等消息,过后我再次联系片警咨询赔偿的问题,但片警却告知我如果需要由派出所协调赔偿问题,需要三个月的侦察期过后,对此我非常不解,在此向贵中心进行请教:
1:我每月都有交纳车场车辆的寄车费45元/月,但车场没有开据发票、收据等收费证明,只是有给我一张寄车卡做为寄放的凭证,平时都需要凭卡出入,在我偶尔没带寄车卡的情况下,车场的人员还要求我本人进行签名后才给予放行,此次失车实为寄车场的责任,他们是否有权以“等派出所协调”为由而对赔偿问题进行回避?
2:如果停车场有权要求派出所进行协调,那派出所方面是否有“侦察期三个月后再处理”这样的流程?
3:要是真的需要三个月后才能处理赔偿的问题,那本人是否有权对车辆遗失后对我造成的不便向停车场进行索赔?
请贵中心人员给予协助及解答,谢谢被人开走,是否有权以“等派出所协调”为由而对赔偿问题进行回避?是否有“侦察期三个月后再处理”这样的流程?
![交通事故律师团队](https://pic3.lawtimeimg.com/images/default/aiphoto/answer/v2/lawyer2.jpg)
(1)机动车管理。机动车管理是通过门卫管理制度、巡视制 度和车辆保管规定来落实的。门卫包括停车场门卫和物业管理区 域大门门卫。对进出的机动车必须坚持验证放行制度,对外来车 辆要登记。对车辆的保管,物业管理企业应与车主车辆保管合同或协议,确定停车地点,收取停车费,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2)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的管理。居住区内为使摩托车、 助动车、自行车的存放安全,应设有专人看守的停车处。车主需 委托保管车辆时,先办理立户登记手续,领取停车牌,并按指定 位置停放,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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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现因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发生的争议,你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https://pic3.lawtimeimg.com/images/default/aiphoto/answer/v1/lawyer1.jpg)
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即使商家提前告知了消费者这样的规定,但限定时间开发票的规定也属于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商家的法定义务。至于消费小票上没有盖章而不给消费者开发票,则更是不合法的错误做法。
如果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遭到拒绝的,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交通事故当时“私了”,后来又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再请求公安机关处理?](http://pic3.lawtimeimg.com/images/area/case/7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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