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事实和理由:非法制造的债务也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更新时间:2019-05-26 22:59:39人浏览
问题描述:
民事起诉状原告:XX、性别:男、年龄:31、民族:汉、籍贯:XXX市、职业:自由职业、住址:XXXX联系电话:13XXXXX???被告:XX、性别:女、年龄:31、民族:汉、籍贯:XXX市、职业:XXX单位、住址:XXXXX、联系电话:13XXXX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交还其非法所得。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及精神伤害。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当面道歉。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09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并已分居的期间内,盗走原告信用卡,并利用原告手机卡是用被告人身份证办理的优势,停掉原告的手机卡,办理了换卡业务,从而取得了原告的手机卡,利用取得的手机卡和掌握的原告个人资料伙同他人冒名激活原告信用卡(因信用卡登记的是男性,女性无法激活)恶意透支5000元,并隐瞒不告知。2010年3月,当银行电话催促原告还款,并告知已产生不良记录时,原告才知晓此事,此时原告信用卡已被恶意透支5000元。原告当即冻结此信用卡。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非法所得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非法制造的债务也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将引起各类恶性问题。被告采取非法手段,并伙同他人冒名激活原告信用卡,恶意制造原告的债务,致使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在银行记录上的信用损失。其手段卑鄙,性质恶劣。因此,此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独自偿还在原告信用卡上恶意透支的数额,并就冒名激活信用卡给原告带来的生活不便和精神伤害及各种损失进行赔偿和道歉!请你院根据事实,依法判令被告及其同伙偿还原告信用卡上的透支数额,并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被告及其同伙当面道歉!????此致XXX人民法院?????????????????????????????????????????????????????????????具状人:XX????????????????????????????????????????????????????????2010年XX月XX?日民事起诉状原告:事实和理由:非法制造的债务也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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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都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此类案件劳动者可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起诉。除上述情形外,劳动争议处理必须经过申请仲裁才能进行诉讼。
(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此类案件劳动者可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起诉。除上述情形外,劳动争议处理必须经过申请仲裁才能进行诉讼。
2019-05-26 22: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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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019-05-26 22: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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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名誉侵权行为包括:
1、以暴力或者口头、文字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2、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诽谤行为
3、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4、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关于名誉侵权 律师的认定也是按照以上内容的。
1、以暴力或者口头、文字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2、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诽谤行为
3、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4、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关于名誉侵权 律师的认定也是按照以上内容的。
2019-05-26 22: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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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019-05-26 22: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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